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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個人財產

吳原說:“婚前訂金10001,她買了三件家電。”

我說:“不對,10001在吳原三萬元的集資裡,三件家電是我孃家給的陪嫁。”

吳原一個勁重複:“法官,我給歡顏了10001,她帶回這三大件。”

吳原律師:“他(吳原)表達很困難。他的意思是,他給了被告10001,被告用這個錢帶回三大件。”

法官:“那這一萬元的彩禮錢,原告什麼意思?想再要回去?”

吳原一臉期待,望著法官,使勁點點頭:“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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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不可思議:“吳原,你真好意思的?誰家大閨女平白無故給人當媳婦?還生下孩子?法律上明文規定,彩禮錢屬於贈與,我與你已經有了事實婚姻,錢不能再要回去了,再說這些錢都在三萬元的集資裡,誰拿著你問誰要去。”

(三)婚後共同財產

我說:“夫妻共同財產有大床、床頭櫃、電視機櫃、飯桌、沙發、茶几子……都在西城花園,庭長和我一塊兒去登的記。”

法官翻看勘驗筆錄,自語道:“皮沙發……”

吳原怯怯的:“沙發是布的。”

法官指著筆錄:“這不是記著皮的嗎?”

吳原附和:“哦……”

法官繼續念:“茶几子……”

吳原:“沒有茶几子。”

法官看了他一眼,繼續念:“餐桌……”

吳原著急:“沒有餐桌。”

吳原律師生氣地捅了他一下:“你別說,聽法官說。”

吳原點點頭:“唔。”

法官:“這不都記著嗎?到底是婚前還是婚後的?”

我說:“這些東西都被吳原父親拉到西城花園了,是我們的共同財產。”

(四)原告債務

吳原說:“三萬元的債務是借別人的,借的叔叔甲兩萬元,借的叔叔乙一萬元,這是借條。”

我說:“我沒向任何人借過錢,這兩個人我壓根兒就不認識。”

法官又問:“原告,你借三萬塊錢幹什麼用?”

吳原底氣不足:“我……單位集資,我找歡顏商量,歡顏沒錢,我父母也沒錢,……利息高,我媽就向我四姨借錢,……2005年我向四姨借款三萬元,用於單位集資,後來我四姨長病,急需用錢,我就向兩位叔叔借錢,還給我四姨。嗯,今天證人也到庭了……”

我萬分震驚。

叔叔甲出庭,他是某小企業退休工人,月收入不到1000塊錢,與公公曾是戰友,是公公向他借的錢,借錢理由不知道。

(休庭)

2007年6月8日上午,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

(一)原告債務

四姨女兒出庭。

吳原律師問證人:“借錢的是你母親,你怎麼了解的?吳原在2006年向你媽借的錢……”

婆婆插嘴:“2005年。”

法官:“吳原什麼時間對你媽說起此事?”

四姨女兒:“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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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急不可耐:“2005年。”

法官對婆婆說:“你不要提示。吳原是2005年幾月份集資?是吳原沒錢還是他媽沒錢。”

四姨女兒:“2005年3月份,吳原沒錢,他媽也沒錢。”(應該是10月份)

法官問:“你媽沒說給多少?”

四姨女兒:“給了三萬。”

婆婆插嘴:“你的錢後來怎麼要回去的?”

四姨女兒:“2006年1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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