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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調查結果出來以後,鄭老四又去找過張暢。

他還是希望能夠協商解決。

他以為,既然警察已經查明瞭真相,證明了張暢被綁架,跟他沒有關係,他再去找張暢,應該就有迴旋的餘地。

張暢應該不會再針對他了。

可張暢不這麼想。

他始終認為,自己被綁架這個事,幕後指使者,一定是鄭老四。

趙興國說他被綁架僅僅只是一個惡作劇,他怎麼也無法相信。

他認為,趙興國跟鄭老四,是沆瀣一氣,是狼狽為奸,欺辱他一個外地人。

那天鄭老四去找他,他已經往縣裡去了。

他去縣裡告鄭老四。

他鐵了心要讓鄭老四付出代價。

他去了縣裡以後,就沒再回鎮上了。

有人說,他去了湖南老家,也有人說,他去了省裡,縣裡不給他一個滿意的答覆,他就在省裡繼續告,省裡還不靈,說不定他會告到北京去。

種種猜測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鄭老四找不到他,那個魚塘,一時也不好處理。

他向政府反映過情況,政府要他自己去處理。

可怎麼處理呢?

張暢故意躲起來,肯定就是存心給他製造麻煩。

他想直接把魚塘挖了......

可現在,社會上,到處在倡導要推進法治建設......

他這強行一挖,可就觸了法治的底線。

萬一,張暢因此,繼續跟他糾纏,以後的事,也很麻煩。

鄭老四又請遊本昌幫忙聯絡。

他承諾,不管張暢是什麼條件,都可以談。

可是,遊本昌也聯絡不上。

張暢自打去了縣城以後,就憑空消失了一樣,找不到他的蹤影。

他要是真的憑空消失了倒好。

鄭老四怕的是,他這裡一動,張暢那裡又冒出來......

像一根喉頭的刺。

要找到他,才有可能徹底拔除。

可是找不到他啊!

鄭老四最後沒有辦法,只得一紙訴狀,把張暢告上了法庭。

告他違約。

租地合同的最後一款——當時,鄭老四是在張暢的一再要求之下,才勉強同意加上去的。

一開始加的內容是:如遇不可坑因素或政策變動,此合同合約自動解除。

張暢不同意。

他強烈要求,必須把這一條改成:如遇不可坑因素或政策變動,經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後,合同合約自動解除。

可以這樣說,當時,雙方都各自留了一手。

鄭老四告他,就是告他不履行合同的最後一個條款。

張暢故意躲起來了,玩失蹤。

法庭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判了原告勝訴。

至於那個魚塘如何處置,仍然說的模稜兩可。

大概的意思,最好還是雙方協商解決。

法院沒有明確判決說鄭老四可以直接把魚塘挖了。

為什麼法院沒有明確判決呢?

這是有原因的。

而且,這個狀況,鄭老四沒有提前預料到。

在他原來的計劃裡,只要勝訴,他就可以順理成章地收回他的土地。

這個順理成章,包括他可以把魚塘直接挖掉。

可這一切,並不如他所料......

就在他剛剛提交了訴狀的第三天,縣裡派出的調查組就到了鎮上了,調查組一來,就把整個事情的節奏打亂了。

法院也摸不準縣裡是個什麼態度。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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