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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有馬家,夫婦緣盡,於歲在丁酉之年分道揚鑣,其女小馬,判歸母氏撫養,父馬某則按月奉銀千五,以資撫養之需,直至小馬年及二八。歲月流轉,小馬勤學不輟,終得金榜題名,入大學深造。然學海無涯,費用日增,小馬自感囊中羞澀,母氏之力亦有限,遂求助於父,望其續支學費與生活之資。

馬某聞訊,嘆言己力已衰,且小馬已成年,非復幼時之需,難再負擔其大學之費。父女因此事爭執不下,終至對簿公堂,小馬訴諸邳州之邑,求判馬某續供。邑中法庭細審此案,援引《民法典》之法條,明言父母對子女之撫養、教育,固有其責,然此責限於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之時。又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之解釋,惟在校受高中及以下教育者,或因病殘而失生活自理之能者,方得視為“不能獨立生活”。小馬既已及笄,且所修非低齡之學,體魄健全,非因他故難維生計,故要求父續供之訴,於法無據,遂判駁回。法官又諄諄告誡,成人當自立自強,小馬既入大學之門,當以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等途徑,自籌資費,既助學業有成,亦練就生存之技,為將來步入社會奠定基石。又言馬家雖已離異,然血脈相連,親情不泯,馬某雖無法定撫養之責,亦應從親情出發,量力相助,助小馬早日自立。

此事傳揚開來,人皆嘆曰:法律無情亦有情,既彰正義,亦顧人倫。小馬當以此為鑑,自強不息,以報父母養育之恩;而馬某亦應念及骨肉之情,適時援手,共築和諧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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