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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章未成年人犯罪

這一天是李永恆為指定辯護的案子開庭的日子。由於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庭將進行不公開審判,所以張梓凝無法來旁聽。其實她很想旁聽這次開庭的。

李永恆對這個案子進行了充分的準備,並做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都是在張梓凝的陪同下完成的。他們走訪了被告人的家屬,瞭解到被告人是因為家庭生活所迫才不得已鋌而走險去實施犯罪的。他輟學後想偷一些錢為自己交學費,不過由於他過分小心,在實施盜竊的時候腰裡彆著一把匕首,這才構成了搶劫罪。因為刑法規定,攜帶凶器盜竊的,視為搶劫,以搶劫罪論處。

被告人在犯罪的那一天還不滿十六週歲,屬於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僅僅是盜竊的話,是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但正因為他攜帶了匕首,以搶劫罪論處,才會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有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雖然被告人是在司法機關發現他犯罪之後去公安機關投案的,但也具有自首的情節。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經過法庭調查之後,基本上弄清了上述事實。

接下來,李永恆發表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接受法院的指派,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接受指派之後,我做了大量的調查訪問工作,會見了被告人,閱讀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對本案的案情進行了周密的研究。尤其是透過今天參加法庭調查,對本案有了更加詳細的瞭解。現在我根據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提供如下辯護意見:

首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法律並非無情,被告人的年齡正是學習成長的階段。我們每一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以及我這個辯護人,都從未成年的階段走過。我們都生在紅旗下,在黨的陽光普照之下茁壯成長。也正是因為這樣,我們沒有沾染各種違法犯罪的惡習,所以我們今天能站在審判席的各個位置。而把這個法庭上最後的也是最令人同情的位置留給了我們在座所有人之中年齡最小的這個被告人。

我們沒有成為被告,可是面前的這個被告人,他現在僅僅十六週歲。昨天是他的生日,這是他最為悲慘的生日。他這個生日是在牢房裡度過的。我們無法想象昨天被告人的心情是怎麼樣的。但是他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還不滿十六週歲。

由於他的無知和魯莽,他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攜帶了匕首。也正是因為他老實地交代了罪行,把攜帶匕首的事實向公安機關供述,才構成了今天對他的審判。如果他心存僥倖不老實交代攜帶匕首的情節,那麼一個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犯盜竊罪是不應當受刑法的嚴苛制裁的。

被告人的雙親早亡,跟著爺爺奶奶生活。最近他們的生活很艱苦,可以說他們正在掙扎在生死線上。爺爺奶奶身體不好還要靠被告人照料,他哪裡來的錢去交學費?本來是應該由社群提供照顧的,但是社群卻沒有盡到這個責任,致使我們這個可憐的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

尊敬的法官、陪審員、檢察官和書記員們,我們都是成年人,面對這樣一個可憐的孩子、一個誠實的孩子,我們忍心讓他接受牢獄之災嗎?我們忍心讓他接受嚴苛的法律制裁嗎?我們忍心看到一個小小年齡的被告人因此耽誤一生嗎?

其次,被告人有自首情節,這是法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公安機關雖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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