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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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媒介即認識論(2)
為了解釋媒介是怎樣於無形之中影響文化的,我這裡舉三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來自西部非洲的一個部落。他們沒有書面文字,但他們豐富的口述傳統促成了民法的誕生。1如果出現了糾紛,控訴人就會來到部落首領的面前陳述自己的不滿。由於沒有書面的法律可以遵循,首領的任務就是從他滿腦子的諺語和俗語中找出一句適合當時情形的話,並使控訴人雙方都滿意。這一切結束之後,所有各方都會認為正義得到了伸張,真理重見天日了。當然,你會意識到這也是耶穌和其他聖經人物的方法,因為他們生活在一個完全口口相傳的文化中,憑藉語言的各種資源來發現和揭示真理,如各種記憶的手法、公式化的表達方式和寓言。正如沃爾特·翁格所指出的,在口口相傳的文化中,諺語和俗語不是什麼偶一為之的手法。“它們在我們的生活中綿延不斷,它們構成思想自身的內容。沒有它們,任何引申的思想都不可能存在,因為思想就存在於這些表達方式之中。”2
對於我們這樣的人,諺語和俗語通常只用於解決孩子之間的矛盾。“東西在手,敗一勝九”、“先來先得”、“欲速則不達”,這些語言形式可以用來解決孩子的小危機,但如果在決定“嚴肅”問題的法庭上使用就會顯得荒唐了。如果法官問陪審團是否形成意見,而陪審團回答說“犯錯人皆難免,寬恕則屬超凡”,甚至說“把現實事交給現世君主,把神的使命交給上帝”,你能想像會是什麼情形嗎?可能一瞬間法官會覺得很有趣,但如果陪審團不能馬上提供一個“嚴肅”的語言形式,法官就可能會做出一個超長的判決。
法官、律師和被告都認為諺語或俗語不適合解決法律糾紛,正是在這一點上,媒介—隱喻關係把他們和部落首領區分開來。因為在以印刷物為主的法庭上,法律文書、案情摘要、引證和其他書面材料決定了尋求事實的方法,口述傳統失去了共鳴——但不是全部。證詞是口頭的,因為人們認為口頭表述比書面表述更能真實地反映證人的思想狀況。確實,在許多法庭上,陪審員不允許記筆記,也不提供法官解釋法律條文的書面材料。陪審員要聽事實,而不是看。所以,我們可以說我們對於法律事實的理解存在共鳴的衝突:一方面,人們仍然相信口頭語言的威力尚存,只有口頭語言才可以代表真理;另一方面,人們更願意相信書面文字的真實性,尤其是印刷文字。持第二種看法的人不能容忍詩歌、諺語、俗語、寓言或任何其他代表人類口頭智慧的表達方式。法律是立法者和法官制定的,在我們的文化中,律師不需要聰明,他們只要瞭解案情就可以了。
另一個類似的矛盾是在大學裡。在那裡,共鳴的分佈大致相同,也就是說,仍然有一些傳統是基於“口頭語言是真理的重要載體”而保留下來,但大多數情況下,大學裡對於真理的認識是同印刷文字的結構和邏輯密切相關的。為了說明這一點,我想用自己親身經歷的“博士生口試”中發生的一件事來作例子。這樣的口試是大學裡仍然流行的一種中世紀的儀式。我用“中世紀”這個詞,指的是它的字面含義,因為在中世紀學生們經常接受口試,並且漸漸地人們認識到考生口頭解釋其作品是一種必備的能力,於是這種傳統被沿襲下來。當然,書面作品還是最重要的。
第二章 媒介即認識論(3)
在我要說的這個例子中,到底什麼樣的方式才算是講述事實的合法方式,被提上了一個很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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