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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手。孫建設的死亡原因,主要還是因為他自身有著比較嚴重的腦血管疾病。當然了,*傑、謝冬菊跟其爭吵,是導致孫建設猝死的誘因。

但是,這種情況,是不是能追究*傑等人的刑事責任,陳慶東對相關的法律瞭解的不太清楚,不過他認為可能性不大。他們負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孫自明等人要求的175萬賠償,*傑等人根本就拿不出來。

至於他們要求的授予孫建設“革命烈士”稱號,並給與其母烈士遺憾待遇,這一點也是夠嗆。

而提拔孫自明為正科級實職幹部,則就有點“趁火打劫”的意思了。

陳慶東是不想把這件事鬧大的,這件事不但牽涉到了一個縣委副書記,還牽涉到了一個臺灣老兵,這都是吸引眼球的因素,如果這事被鬧大,再被好事者捅到網上去,那麼勢必會引起廣泛的關注,南武也就會因此再次出名。

而對於這種“名”,陳慶東是一點都不想出的。

因此,聽完了鍾永明的話,陳慶東沉默的思考了一會之後,不高興的說道:“孫自明他們這不就是亂彈琴嘛!我看孫自明還是個挺老實的人,怎麼會提出這麼幾條荒謬的要求?”

鍾永明道:“據我所知,這幾個要求主要是孫自芳和龐偉兩個人提出來的,孫自明這個人吧,性格比較軟,沒有什麼主見。”

陳慶東道:“那對於他們提出的這幾條要求,你覺得怎麼樣?”

鍾永明苦笑了一下,道:“不好辦。”

陳慶東又問道:“有辦成的可能嗎?”

鍾永明道:“我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也不太熟悉,不過我覺得夠嗆。”

陳慶東想了想,說道:“你把政法委方書記和法院吳院長都叫過來,一塊商量商量吧。哦,再把闞縣長也叫過來。”

鍾永明道:“好,我現在就打電話。”

二十多分鐘後,縣長闞繼軍、政法委書記方雲生以及法院院長吳晉都到了,鍾永明把這個情況向他們兩位詳細說明之後,陳慶東說道:“方書記,吳院長,你們二位都是法律方面的專家,咱們就逐條議一議吧。先說第一條,*傑、謝冬菊這種情況,夠得上刑事處罰嗎?”

方雲生看了一眼吳晉,說道:“吳院長,你說吧。”

吳晉應了一聲,便看著陳慶東說道:“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孫書記的這個情況,屬於典型的‘氣死人’,法律界對這種情況也存在很大的爭論,主要觀點認為,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和性質,‘氣死人’可能產生三種不同的法律後果:1、行為人明知對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會被氣死,而故意追求氣死對方的結果。那麼,這種以‘氣’的行為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主觀上屬於故意,與受害人的死亡後果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即構成犯罪,須負刑事責任。2、行為人主觀上存有過錯,但不具備追求對方死亡的目的。在糾紛中惡語傷人,侮辱刺激對方,進行精神干擾,這種情況下的‘氣死人’,本質上構成民事法律調整的侵權行為。3、行為人主觀無過錯,對方被氣死純屬偶然。則此類‘氣死人’為一種意外事件,行為人既不負刑事責任,也不負民事責任。但從社會倫理的角度講,行為人應當承受一定的道德壓力。”

聽著吳晉的長篇大論,陳慶東不禁皺了皺眉頭。

陳慶東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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