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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以來;法律允許建立科學的、職業的、專業的、藝術的或者業餘愛好的協會與聯合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協會(即非政府組織)應該處於國家的控制之下;向“掛靠組織”註冊登記。登記的條件是;官方機構(行政機關、國家或黨組織;國有企業)對認可的協會提出形式上的建議;同時承擔規定的保護責任。因為這些承擔保護功能的組織也實施監督組織的職能;其領導對協會的過失行為負有責任;因此;如果涉及(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利益或者個人關係時;這些協會組織是有準備的。這些協會的目標、建立方式以及與國家組織的關係表明;國家(黨)和團體之間存在相互交錯的聯絡。協會通常努力吸納知名的黨政幹部作為榮譽成員或者“顧問”;以求獲得政治保護和社會承認。儘管具有獨立的利益;但是它們不是壓力集團;而是根據庇護原則解決問題和衝突的關係團體。但並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協會和聯合會首先代表黨和國家的利益。市場的擴充套件、政治解放和社會自治的不斷增加;產生了允許自下而上自發形成的協會存在的社會壓力。在一個不允許存在獨立的政治或組織並行結構的社會;沒有交錯;利益代表和參與國家與利益集團之間的協商過程是不可能的。在目前狀況下;中國市場社會需要這樣的交錯;只有這樣;社會團體才能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參與;協會也可以透過掛靠的國家組織對政策施加影響。
根據民政部公佈的有關資料;2003年已登記的協會有133 340個;其中:職業和專業協會37 638個、行業協會39 149個、學會37 968個、專業組織17 284個、基金1 268個、由港澳和海外成員構成的協會33個。該統計沒有把地方協會和數百萬農民的專業協會涵蓋其中。縣級以下的協會和組織通常也沒有統計;因為它們不必要求註冊。從功能上看;這些協會可以分為:經驗交流或追求共同的愛好(學會和業餘協會);追求共同的經濟或社會利益(企業或行業協會;具有社會目標的協會或NGO組織);社會群體聯盟;如企業家或個體戶協會;官方的宗教協會等等;追求國家利益的對外組織或個人(如由官方建立的華僑協會、臺灣人親戚社或者友誼社);為了獲得額外的財政資金或為了實行獨立活動;如由國家機關建立的科技協會;等等。
根據領導的任命和資金來源;各種不同的組織主要包括:官方組織、半官方組織和民辦組織三種。官方組織的領導必須得到黨和國家機關的認可;由國家提供資金;半官方組織的領導來自組織內部;其資金來源於國家或者自籌;民辦組織則是透過官方許可自下建立的;資金由自己解決。所有這些組織形式的運作都處於黨和國家的監督之下;它們的目標和影響也由政府控制;不是獨立的機構。但不能排除這些組織在黨(國家)與其成員(像個體戶協會、私人企業家、職業或行業協會)之間發揮中介橋樑作用;甚至擁有一定的行動空間。
中國公民社會:現在與未來(8)
官方和私人領域的不斷分化;使國家從部分社會領域大量退出;這就給予了協會較大的行動空間;也擴大了社會空間和自治範圍;從而建立起針對國家行為的社會表達平衡機制。有學者認為;透過利益協會或團體滲透進國家和政黨之中;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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