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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種公民協商,有的來自制度安排,有的來自基層社會的自我創造。在其中,公民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實踐中,這四種不同型別的公民協商之間的邊界並不清晰,常常混用,相互替代。這種相互替代,在模糊不同型別公民協商的同時,也模糊了基層*成長的方向。表面上,基層*生活因有多種形式的公民協商,而呈現出多姿多彩、轟轟烈烈的局面,但在用什麼*形式解決什麼問題,或者說什麼樣的問題該用什麼*形式來解決這樣基本的問題被模糊的條件下,公民正確運用和駕馭基層*機制的能力就受到影響。他們既不能無視眼前的*,但又無奈於這些*所可能產生的效果。所以,要使公民協商真正成為公民手中的政治資源,就必須讓公民明晰地瞭解基層社會有幾種公民協商機制可以運用,各種公民協商機制的功能分別是什麼。明晰了這些,也就明晰了公民在基層*中的地位和擁有的政治資源,從而也就明晰了公民進行有序參與的空間、渠道和可能的影響力。因此,有必要將上述四種公民協商整理列表(見表1,略)。

必須指出的是,基層*中的公民協商能否得到有效的發育和成長,除了取決於公民以及公民社會的發育和成長之外,還取決於基層*建設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這些公民協商的制度化和規範化發展。從過去幾年的發展來看,除了有關基層自治法律規定的決策性公民協商之外,其他形式的公民協商在空間上並不普及,在時間上也非永久,往往是某地某時的某個部門或某個領導的政治創新的產物。然而,實踐證明,這些公民協商對推進基層*與促進社會和諧都是有效的*資源。所以,如何將現有的各種公民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系統化,併成為公民實現有序參與和*管理公共事務的重要平臺,是中國未來基層*建設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的戰略問題。

綜上所述,在中國這樣規模巨大的社會中,*的建設和發展的合理路徑到底應該是從上到下還是從下到上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假問題。道理很簡單,在這樣快速變革和發展的國家中,*不是為了*而存在的,而是為了人與社會實現共同的進步和發展而存在的。因而,*的真正需求來自人與社會發展的需求。這種需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給人與社會發展更多的*空間;二是給人與社會發展更多的政治保障。這種要求背後的核心價值是:讓*的成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積極的協調關係,既能適應經濟與社會發展,又能保障經濟與社會發展。所以,這種*的成長一定是漸進性的,其行動結構也就必然是組合性的,不可能是單項的或單線的行動。在這個組合性的行動結構中,基層*直接反映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以,基層*的活力對整個國家*建設和發展具有直接的戰略價值。隨著中國邁入和諧社會建設的發展時期,這種戰略價值和現實意義更加凸顯。基層*的主體就是公民,其使命就是維護自身權利、保障公共利益、監督基層政府、實現當家作主。中外的*實踐都證明,多種型別的公民協商是基層*執行的有效形式。所以,建立健全公民協商體系,是中國基層*建設和發展的戰略任務。這條道路,既符合中國努力塑造的漸進而有序的*發展道路,也符合以社會和諧促社會建設、以社會建設保和諧社會的社會建設戰略。有了穩定、有序和充滿活力的基層*,中國的*成長與和諧社會建設也就有了穩定的政治基礎和廣闊的戰略空間。

林尚立,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本文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大國策》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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